履约保函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建设、货物买卖、服务提供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规范履约保函的 issuance 和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履约保函(以下简称保函),是指担保人根据申请人(通常为合同的卖方或承包方)的请求,向受益人(通常为合同的买方或业主方)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之间基础合同约定义务的书面承诺。一旦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受益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担保人在保函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以及获得担保业务经营许可的担保公司开立的、以人民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计值的履约保函的 issuance 和管理。
开立、使用和管理保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函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投标保函(Bid bond) 履约保函(Performance bond) 预付款保函(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 质量保函(Warranty bond) 保留金保函(Retention money guarantee)保函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保函编号、开立日期和有效期 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基础合同的基本信息(合同编号、签订日期、标的及金额等) 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 索赔程序和付款方式 担保人免责条款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申请人申请开立保函,应当向担保人提交以下材料:
书面保函申请书 基础合同及相关文件 担保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反担保函、反担保抵押或质押等担保人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申请人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 基础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担保风险和反担保措施的可靠性担保人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格式向受益人开立保函,并及时将保函正本送达受益人。
保函开立后,任何一方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修改保函内容。
需要修改保函内容的,应当由修改事项的提议方出具书面申请,经其他各方签字确认后方可修改。
保函有效期届满,申请人需要延期担保的,应当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至少30日向担保人提出延期申请。经担保人和受益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办理延期手续。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保函自动失效:
保函有效期届满 基础合同履行完毕 受益人书面放弃保函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申请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受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益人有权凭保函向担保人提出索赔。
受益人提出索赔的,应当向担保人提交以下材料:
书面索赔申请书 能够证明申请人违约的证据 受益人实际遭受的损失金额的证明材料担保人收到受益人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索赔申请符合保函约定的,应当在收到索赔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索赔款项。
担保人认为索赔申请不符合保函约定的,应当在收到索赔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益人,并说明理由。
在保函的 issuance 和管理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保函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办法由(相关机构名称)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日期)起施行。